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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乃是权利之母,这在法哲学层面上意味着是合作概念,而非权利概念,才是构建法哲学的第一块基石。

中国人民大学仿照苏联教育体制设置了法律系,按照教学与实际联系,苏联先进经验与中国具体情况相结合的教育方针确定了法律系的培养目标,法律系下设有国家与法权理论、国家与法权历史、国家法、民法、刑法 5 个教研室。[8]法尔别洛夫的《苏联国家法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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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范式是、也仅仅是一个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东西。①[1]此后,1929 年出版了郑斌的《民主主义的新宪法》(商务印书馆) ,1935 年出版了胡庆育的《苏联政府与政治》(世界书局) ,1937 年出版了张仲实编译的《苏联新宪法研究》(生活书店) 、吴蔼长的《苏联宪法研究》(大公报馆) ,1940 年出版了邵力子的《中美英苏宪政运动的教训》(中周出版社)。第五,宪法学基本范畴的自我认同程度比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宪法学在知识整合和形成社会共同体意志中的协调功能。苏联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教条式阐释和推演出一套系统的理论,它一定程度上能回答阶级斗争条件下的问题,从而树立了它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方面的权威。[47] [苏联]Н. Т. 亚历山大洛夫: 《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制和法律秩序》,载《国家和法的理论论文选辑》( 第 1 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 年版,第 112 页。

在缺少民主形式的国家中,例如 17 世纪和 18 世纪的绝对君主的警察国家,法制就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或者只有很少的保证,并且是不切实的保证。[18]但从总体上看,教师自编教材数量较少,而且其中也有相当多的篇幅介绍苏联宪法的内容。因此前一种宪法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后一种宪法则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如果说与资产阶级的联盟是国内统一战线的话,那么与苏联的结盟可以说是新中国的国际统一战线。而我们的一些共产党员却往往瞠目不知所对,有的甚至最后拿出蛮不讲理的本事来。那么,是不是中共内部产生了强烈的废除《共同纲领》、制定新宪法的要求呢?中共党内在那个历史时期如何看待《共同纲领》,是不是迫切地想废除它?从中共党内高级别领导人的内部讲话中,截止到1952年10月刘少奇访问苏联之前,尚没有废除《共同纲领》的想法,相反是要求党员干部、资产阶级遵守《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的最终制定,是毛泽东主动追求提前进入社会主义的结果,这种追求必然淡化中共与党外资产阶级政治力量的联系,联合政府也提前启动了瓦解的进程。

总路线是灯塔,新宪法的制定就应该照着灯塔所指引的方向前进。关于朝鲜战争,毛泽东原希望将战争继续打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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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最终的事实是,毛泽东认为:我们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宪法类型的。因此,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明确表述了这两个联盟: 到现在为止,中国人民已经取得的主要和基本的经验,就是这两件事:(一)在国内,唤起民众。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响应中共的五一号召,公开发表声明,纷纷从国统区、海外奔赴中共控制的解放区,参加政协会议,则是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对中共中央五一要约的政治承诺和践行,证明了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了合同,这份政治契约的正式文本就是1949年9月29日政协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因为中国已有一个共同纲领,而且它在群众中在各阶层中有很好的威信,在目前过渡时期即以共同纲领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可以过得去的。

毛泽东还在1952年12月20日给志愿军党委发出《中央关于准备一切必要条件坚决粉碎敌人登陆冒险的指示》注5。注1 这里所说的《共同纲领》的规定是指《共同纲领》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政府的结构形式是党派联合政府,而不是像苏联那样,建立共产党的一党政府。注18 斯大林提出的实际上是一个形式上的合法性问题。

难道必须搞一次选举,再制定一部宪法,才能免于敌人的合法性攻击? 那么,这个宪法是一个什么样的宪法呢?斯大林说他同意刘少奇在信中所提的意见把共同纲领改变成宪法。显然,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是不在原定1953年的三大任务之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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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这样表述呢? 当周(周恩来——作者注)谈到与亚洲共产党的关系时,请求斯大林给予指示,斯大林显然有些精神紧张,不再是克制,而是反问道:是指示,还是建议?周的回答在西方人听起来有些诡辩。可以说,这才是毛泽东、刘少奇等人看待政协会议、全国人大、共同纲领和新宪法的最真实的意图。

但在中国是否要急于制定宪法也还可以考虑。因此,中共在与国民党进行军事斗争之外,也开始了对于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的争取。问题是,在已有的《共同纲领》作为临时宪法刚过三年,而且运转良好,没有人对之公开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为什么要提前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取代既有的政治协商会议,并提出由新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新的正式的宪法(即1954年宪法——作者注),以替代《共同纲领》呢?毛泽东于1953年1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的讲话中阐述了根据: 根据的一个方面,是《共同纲领》的规定。向苏联学习成为唯一可以选择的新中国建设之路,苏联模式或者说斯大林模式不可避免地全面移植到中国的建设中来,也从此给中国的未来发展之路埋下了隐患。1950年6月6日,邓小平在中共重庆市第二次代表会议上批评那些不学习不运用《共同纲领》的党员:今天的不幸情况,恰恰是有些共产党员不学习不运用共同纲领。毛泽东在回顾这段历史时抱怨:在斯大林的压力下,搞了东北和新疆两处势力范围,四个合营企业。

注2从该条的字面上进行理解,其意义无可非议,符合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为什么当时我请斯大林派一个学者来看我的文章?是不是我那样没有信心,连文章都要请你们来看?没有事情干吗?不是的,是请你们来中国看看,中国是真的马克思主义,还是半真半假的马克思主义。

对于1954年宪法,比较普遍的看法有两点:一、1954年宪法是一部好宪法;二、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制定是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的。或者更准确地说,使中共与亲英美的民主党派的同盟仅仅停留在经济层面,在政治上则要对其削弱到几乎不能影响中苏同盟的地步。

注26 与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向外界公开表明新中国的外交政策是一边倒向苏联阵营的同时,刘少奇正对苏联进行着秘密访问,与斯大林商谈建立中苏同盟的事情。尽管斯大林强调苏联建议的非约束性,但周坚持认为:中国人把它看作是指示,而且是重要的指示,尽管人们不能盲目地去执行。

在当时的中国,还没有人对中共领导的联合政府提出合法性质疑。什么是国际主义者而不是铁托式的民族主义者呢?其衡量标准就是是否听苏联老大哥的话。为了谋求斯大林的信任并加深这种信任,毛泽东和中共中央必须做出各种姿态表明与苏联保持一致。这是斯大林屡次四番、锲而不舍地建议中共举办选举,召开人大,制定宪法的关键原因。

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注14 从刘少奇信中的上述内容看,毛泽东等人认为:其一,现在不必召开全国人大,而是召开政协的第二次全体会议,如果要开全国人大,要三年以后较为适宜。

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他,就要犯右倾或左倾错误。显然,这篇社论体现的是中共中央领导层的意图。

民主党派和民主人士站在哪一边,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民意站在哪一边。还有,台湾尚未解放,东南局势未稳,1952年12月28日毛泽东又发出《中央和军委关于加强防敌进攻福建沿海的指示》注6。

10月28日,刘少奇在与斯大林的会谈中又提出了宪法问题: 我问斯大林同志应准备的宪法,是否指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斯答:不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毛泽东等人原先的思路,《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宪法理所应当也是新民主主义性质。两种宪法同样都是计划在1954年通过的宪法,但两者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这样,国家的机密就很难保障……有了其他党派,政府要向其他党派负责,国家重要问题就不能不和其他党派商量,其他党派的人很多是和英美有关系的,他们知道了,等于英美也知道了。这一时期,国内与资产阶级的联盟同国际间的中苏同盟,两者在天平上基本上是平衡的。

一九五三年向全国人民提出了三项伟大的任务:第一,继续加强抗美援朝的战争,争取更大的胜利;第二,开始执行国家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一九五三年度建设计划;第三,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把问题再深入一步,即便是举办了全国性选举,召开了全国人大,《共同纲领》就不能调节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了吗?《共同纲领》是不是与全国人大必然不能和谐共处?如果两者之间有一些相冲突的地方,是不是可以通过局部的修改以达到使两者相容,就像修宪一样? 中共以外的人士对此提出了疑问,归结起来,主要有四点:一、这样做的根据是什么?二、这样做有什么作用?三、这样做有没有可能,有没有困难?四、这样做对有些党派、阶级、团体是不是有利?注7 在中共和民主党派之外,千千万万的普通民众是否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新宪法呢?黄炎培在讨论宪法草案的发言时转述:人民群众在初听到‘宪法两个字,完全不懂。

这三个前提条件有法律上的依据吗?似乎是有。斯大林曾经四次向中共提出制宪建议或者说指示。

最后编辑于: 2025-04-05 18:58:58作者: 若存若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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